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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折一:执行难中央领导下批示
因阿星常住松滋,2003年7月,芝罘区法院将此案委托湖北省执行,省高院提级指定荆州中院执行。
2004年3月,荆州中院冻结了阿星在松滋某开发区管委会的债权1265万余元。4月,应晓君的要求,湖北省高院依法将此案指定武汉汉阳区法院执行。因执行未获得实质性进展,此案又被调回烟台芝罘区法院执行。在湖北省高院的协助下,山东方面又多次到松滋执行均无收获。
2004年6月,晶晶以“阿星的债权已转移到我的名下”为由,起诉松滋市某开发区管委会,要求其返还借款。荆州中院判令,该开发区管委会返还晶晶借款本息1411万元。
判决下达后,晶晶却又与该管委会达成和解协议,该管委会自2010年开始还款,每年还款100万元。
2006年,烟台芝罘区法院以阿星、晶晶恶意逃债为由,裁定追加晶晶为被执行人。但执行很难,晓君将此事反映到了中央有关部门。
2007年3月8日,两位中央领导先后批示:政府部门、人大代表应遵纪守法,而不应成为执行的障碍。6月18日,中央领导批示此案交湖北办理。
波折二:协调难湖北省委做工作
中央领导批示此案交湖北办理,湖北省委、省委政法委、省高院迅速按照批示,多次进行协调。
2007年12月4日,最高法院派员到湖北协调督办此案。协调会认为,阿星对该开发区管委会的债权,是他和晓君的共同财产,该管委会无独立法人资格,松滋市政府是实际用款人,应由松滋市政府代为偿还此债。
因阿星带到松滋的钱,大多投到当地的修路等公益事业中,资金短期内无法回笼,而松滋市政府拿不出1400万。经协商,由松滋市政府分期支付600万元,签字后即付200万元。
波折三:财政难政府分期付款
哪知,随后松滋市政府开始“叫穷”,由于政府财力困难,在今年7月份前付清剩余的400万元几乎没有可能。他们要求延期到2009年底前付清,否则不能签字盖章。
最后,多方人员做晓君的工作,最终达成“政府签字后即付200万元,今年年底前付100万元。剩下的300万元,在明年年底前付清”的条件。松滋市政府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并跟晓君达成了补充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