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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教育局责任清单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09-25 15:31:50 阅读:

漯河市教育局责任清单
序号职权类别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科室
(责任人)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行政处罚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1款:“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基础教育科(陈国军)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张要红)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此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掌握一手材料。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受的陈述权、申辩权。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5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5-3199957、3199978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委派驻第九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95-3133094    受理地点:漯河市辽河路305号
2行政处罚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第2款:“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招生考试办公室(孙淑敏)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5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5-3199339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委派驻第九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95-3133094    受理地点:漯河市辽河路305号
3行政处罚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七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基础教育科(陈国军)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张要红)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召集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此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掌握一手材料。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受的陈述权、申辩权。

决定5.决定责任: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予以没收,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依法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内容等。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5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5-3199957、3199978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委派驻第九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95-3133094    受理地点:漯河市辽河路305号
4行政处罚教育考试机构、学校(考点)在考试、招生中违规违纪的处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教育考试机构、学校(考点)在考试、招生中违规违纪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招生办公室(孙淑敏)
基础教育科(陈国军)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方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方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方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5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方及相关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5-3199339、3199957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委派驻第九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95-3133094    受理地点:漯河市辽河路305号
5行政处罚考生考试作弊的处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作弊行为。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考生违规违纪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招生办公室(孙淑敏)
基础教育科(陈国军)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立案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告知3.告知责任:当次考试结束后,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审查4.审查责任:当次考试结束后,市招办汇总各考点上报的考生违规记录,对违规实事、当事人陈述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上报省教育考试机构。

决定5.决定责任:省教育考试机构根据认定后的考场记录,依法对考生违规、违纪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制作《考试违规违纪处罚决定书》,并注明申请复核、审查以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送达6.送达责任:《考试违规违纪处罚决定书》应及时送达被处理人;同时根据考试类别给予通告。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5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及相关单位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5-3199339、3199957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委派驻第九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95-3133094    受理地点:漯河市辽河路305号
6行政处罚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人事科(何国耀)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5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5-3199177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委派驻第九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95-3133094    受理地点:漯河市辽河路305号
7行政处罚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处罚《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第188号令)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招生办公室(孙淑敏)
人事科(何国耀)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决定5.决定责任:在教师资格考试中确有作弊行为的,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5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5-3199339、3199177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委派驻第九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95-3133094    受理地点:漯河市辽河路305号
8行政处罚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接到举报投诉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人事科(何国耀)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决定5.决定责任:对于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5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5-3199177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委派驻第九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95-3133094    受理地点:漯河市辽河路305号
9行政处罚对教育教学工作中违规违纪教师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对教育教学工作中违规违纪人员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人事科(何国耀)
师资培训科(朱连昌)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5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5-3199177、3199639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委派驻第九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95-3133094    受理地点:漯河市辽河路305号
10行政处罚对违规注册及违法申办或办理教师资格从教人员的处罚《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育部教师〔2013〕9号)第二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对违规注册及违法申办或办理教师资格从教人员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人事科(何国耀)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5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5-3199177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委派驻第九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95-3133094    受理地点:漯河市辽河路305号
11行政处罚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基础教育科(陈国军)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5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5-3199957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委派驻第九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95-3133094    受理地点:漯河市辽河路305号
12行政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基础教育科(陈国军)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5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5-3199957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委派驻第九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95-3133094    受理地点:漯河市辽河路305号
13行政处罚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招生办公室(孙淑敏)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召集相关人员深入调查了解,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此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掌握一手材料。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5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及相关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5-3199339、3133094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委派驻第九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95-3133094    受理地点:漯河市辽河路305号
14行政处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基础教育科(陈国军)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杨东华)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召集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此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掌握一手材料。

审查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受的陈诉权、申辩权。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内容等。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5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5-3199957 3177759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委派驻第九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95-3133094    受理地点:漯河市辽河路305号
15行政处罚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六条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规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基础教育科(陈国军)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杨东华)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召集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此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掌握一手材料。

审查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受的陈诉权、申辩权。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内容等。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5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5-3199957 3177759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委派驻第九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95-3133094    受理地点:漯河市辽河路305号
16行政强制加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公布,主席令第49号)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催告1. 催告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基础教育科(陈国军)

  不收费
决定2.决定责任。依法需要加处罚款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加处罚款决定书》。5日7日
执行3.执行责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5-3199957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委派驻第九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95-3133094    受理地点:漯河市辽河路305号
17行政确认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资格条例》第五章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人事科(何国耀)2日
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3日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2日
送达4.送达责任:按要求反馈结果,信息公开。2日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督检查,确保核准内容无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5-3199177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委派驻第九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95-3133094    受理地点:漯河市辽河路305号
18其他职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和成绩登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和成绩登记制度。考核成绩作为教师职务聘任、晋级的依据之一。受理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师资培训科(朱连昌)2日
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3日
决定3.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核准工作。5日
事后监管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5-3199639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委派驻第九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95-3133094    受理地点:漯河市辽河路305号
19其他职权教育教学专项督导《教育督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24号 )第十三条第2款: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专项督导,也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所有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综合督导。《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3.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4.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通知1.通知责任:下发督导通知。教育督导办公室(李书杰)

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并进行审核;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

决定3.决定责任: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事后监管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5-3199001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委派驻第九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95-3133094    受理地点:漯河市辽河路305号
20其他职权中等学校招生计划核定《河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取消和下放112项具有审批性质管理事项的通知》(豫审改组〔2013〕1号)附件第85项:中等学校招生计划核定下放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受理1受理责任:受理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规划财务科(郑进卿)基础教育科
(陈国军)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张要红)
1日
不收费
审查2. 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处理意见。5日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2日
事后监管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学校招生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招录人数与核定计划一致。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5-3199989 3199957、3199978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委派驻第九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95-3133094    受理地点:漯河市辽河路305号
21其他职权学生学籍注册核准及变动管理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十三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受理1受理责任:按照省教育厅安排,告知学校在规定时间内核查学生信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及时在学籍系统办理注册、接续等业务申请。基础教育科(陈国军)

不收费
审查2. 审查责任:审核学校上传学生数据。5日
决定3.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核准工作。1030
事后监管4.事后监管责任:对相关业务进行系统监控。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5-3199957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委派驻第九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95-3133094    受理地点:漯河市辽河路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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