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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正式设立程序(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

来源:wu 点击数: 2007-5-22

民办学校正式设立程序(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训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举办个人的身份证、最高学历证书、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 营业执照等);

  (三)学校章程:章程中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1)民办学校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及形式等;
   (3)内部管理体制(含: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产
      生、组成、权限、任期等);
   (4)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程序;
   (5)经费筹措方式,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6)章程修改程序;
   (7)举办者投入学校资产的性质、合理回报的取得方式;
   (8)学校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9)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四)资产来源、资金数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金证明)

  (五)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
     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六)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租赁校舍要有房屋产权证明)。

  (七)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最高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
     书、会计资格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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