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
1994年国家教委颁发的《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分期分批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义务教育规划的实施工作和普及义务教育的水平进行评估。
2004年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对加强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督导讦估工作的意见》提出: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全部通过;“两基”验收并经国家教育督导团抽查认定的省份,由教育部授予奖牌。
今年新颁布的《义务教育法》增加了有关监督的内容;在第八条规定:“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根据规划,今明两年中部所有省份和西部部分省份实现“两基”目标。 即所所辖县级单位全部实现“两基”。
中部: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北、湖南
西部: 内蒙古、广西、重庆、贵州、陕西、宁夏
一共11个省将在2 007年进行国检。
今年9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两基”督导检查工作安排的通知》,请各省根据本省情况做出安排,及时与国家教育督导团沟通,安排迎接国检工作.国家将于2007年底总结“两基”工作,对按规划实现“两基”的省份进行表彰奖励。
同时,教育部正在草拟进一步加强“两基”督导检查工作的意见,对国检, 以及国检以后“两基”巩固提高工作提出要求。
对在2 000年前已接受国家扫盲工作督导检查的24个省,按照《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九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督促基本扫除文盲的单位制订规划,继续扫除剩余文盲”的规定,应在“国检”时汇报扫盲巩固提高工作,检查纽会对复盲率较高的省进行复查。
指导思想:
以全面提高全省“两基”水平为目标,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巩固提高”的方针,抓住“两基”工作接受国家督导检查的契机,进一步调动各级政府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办学积极性,把全省“两基”工作提高到石一个新水平。
各地应把国家“两基”督导检查的过程看作是总结工作、寻找差距、弥补不足、继续前进的过程。是检验政府行为是否到位、督促各级政府认真履行教育职责的过程,是进一步发动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的过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过程。
接受“国检”的主体———省级人民政府
“两基”评估验收是以县为单位。而“国检”不是对县级单位的再验收,而是通过抽查县、乡“两基”工作,对全省“两基”工作进行评估认定,接受“国检”的主体是省人民政府。
市、县两级政府在迎接国检中也承担重要职责。





